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3 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病認有必要時,得洽請認可醫療機構提供職業病評估報
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