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再就業獎勵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或津貼。 (五)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