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23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
    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