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 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 於頂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