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31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
    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
    ,並紮結牢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