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34 條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
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
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
    明。
三、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
四、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
    ,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
五、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
    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