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36 條
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
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
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
,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