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 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 二條規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 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 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