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38 條
製造事業單位,平時即應選任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
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
二條規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製造安全管理人員。) 之代理人,於製造安全
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