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24 條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
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