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5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