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2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對於防護具依下列規定:
一、每天作業前應確認防護具之狀況,發覺防護具有異常時應予整補或更
    換。
二、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之吸收罐應保持有效。
三、作業完畢時,應確認勞工使用之防護具、工作衣、器具等之狀況。認
    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者,應予清除或以其他方法妥善處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存放防護具、工作
衣等之金屬材質保管設備,並與其他衣物隔離保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