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
第 2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
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
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前項醫師之評估,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師者,得由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