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 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 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前項醫師之評估,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師者,得由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