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24 條
裁判人員未全程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競賽前講習會者,不得評分。
裁判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
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
裁判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
裁判長命其迴避。如仍不迴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