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4 條
受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攜眷居留。
二、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
三、未依規定期限接受健康檢查。
四、以虛偽之文字或事實取得聘僱許可。
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受前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