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