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24 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
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及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畢業
僑外生,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
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