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 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技術人力,應符合審查標準及外國技術 人力辦法規定,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