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 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 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 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五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附表五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 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