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24 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
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