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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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再度
        申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