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24 條
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
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
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