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19
法規名稱:
廢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24 條
高壓氣體設備,應視其使用情形,選定左列一種或數種裝置,俾使在異常 高壓時能使用壓力降回常用壓力之設備。 一、安全閥。 二、保險閥。 三、破裂板。 四、自動控制設備。 五、熔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