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24
二十四、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本局除
        不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