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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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
    (一)未經本局各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
          依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
          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當日課程不予補助。
    (二)該月份課程結訓後需配合資訊系統至遲於次月十日前回報,未
          依時回報課程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委員實地
          訪視、本局派員查訪(含不定期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
          二次者,本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本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