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 於三年內本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 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