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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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署、分署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貸款人之企業經營與
        貸款運用情形,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貸款人
        及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