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人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 本部。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 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 ,予以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