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4 條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