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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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生活扶助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