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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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測驗試場對於經測驗合格者,應即透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
        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試務管理系統代為列印其結業證書,連同測
        驗結果送交訓練單位辦理發證事宜。
        測驗試場辦理前項結業證書列印作業,得向訓練單位收取每件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之工本費,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