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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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發署得追回品質標章,並將課程
        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頒發結訓證書,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前點所定作業,經勞發署
          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前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效力
          ,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