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僱用人員應於僱用當日由用人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並依據其薪資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加保。(僱用人 員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亦包含就業保險之費率計算。 )僱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意外 險,額度為一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