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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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依本計畫補助之設施設備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
        使用,非經本署同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贈與、拋棄、轉
        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