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4 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