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審查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用單據,如支用單據 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畫經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