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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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審查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用單據,如支用單據
        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畫經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