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
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
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