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4 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或津貼
,有求診需求時,應提供適切醫療協助;經診斷其確屬職業病者,並應作
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