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本計畫之獎補助;已核 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請。 (二)同一期間已領取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之獎 勵、補助或津貼。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對。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 (六)其他違反或未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