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41 條
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
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 ,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
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
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
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