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42 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
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
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