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 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 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 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