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 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