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之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途 。但如其配置方式或配置位置,已足顯示其操作及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