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 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