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25 條
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
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
,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