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25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舉辦之訓練,其成績由訓練
單位通知所屬工會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