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 25 條
工廠遇有工人在工作時間內傷病者,應即延請醫師或送醫院診治;死亡者
,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並通知其親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