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39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25 條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 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