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25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
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
    。
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