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25 條
雇主於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作業之場所,應置備下列規定之藥品材料
等:
一、肥皂或其他適當清洗劑。
二、洗眼液、吸附劑及其他急救藥品等。
三、氧化劑、活性白土及其他防止擴散之材料等。
四、整補材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