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5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25 條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 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